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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退休工作印章使用管理制度

 

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离退休党委、离退休工作处公章管理,完善公章使用手续,杜绝漏洞发生,促进公章使用和管理更加制度化、规范化,确保公章使用和管理正确、安全,特制定本规定。
1.专人管理公章。公章指定专人负责保管,未经批准其他人员不得动用,专管人员也不得将公章交给他人使用和管理。公章专管人员因事、病、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,应指定人员代管,专管人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,交代用章注意事项。公章专管人员调理时,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。
2.严格审批手续。使用印章应坚持“先批准、后用章”的原则。批准人应当在公文送审稿或资料原件上签字。事情特急而批准人又无法签字的,经请示批准同意后,可先加盖单位公章,同时将盖章后的材料复印备存,并注明请示人、请示时间,事后补办签字手续。
3.离退休工作处行政审批权限。所有上行文、重要平行文、下行文中涉及全局性工作、重大决定、重要工作部署以及规章制度、规范性文件等,须经处长签字批准后用章,其他一般工作须经副处长或主管工作负责人签字批准后用章。
4.离退休党委印章须经报离退休党委书记签字批准后方可用章。
5、离退休工作处、离退休党委公章仅用于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,向学校的请示、报告以及与校内各单位联系工作,禁止对外使用。上级领导机关有明确要求的或业务专用章除外。
6、用章人员要认真填写《用章登记表》,登记内容、时间、用章人员、用章事由、文件字号、用章数量、批准人姓名、经办人姓名等。
7、盖章位置要准确、恰当,印记要端正、清晰,公章的名称与印件的落款要一致,不漏盖、不多盖。严禁在空白介绍信、空白便函、空白证件等上用印。
8、严格控制将公章带出 单位外使用,确因工作需要带出使用时,须经主管领导批准,并由印章专管人员携带外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