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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工商大学离退休教职工社团管理暂行办法

 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  为了进一步促进学校离退休教职工社团活动有序开展,进一步活跃离退休教职工文化生活,努力实现离退休教职工“老有所学、老有所乐、老有所为”的目标,制定本暂行办法。
第二条  学校离退休教职工社团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的群众性组织,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具体组织、管理和协调。
第三条  离退休教职工社团应在宪法、法律及学校有关规定允许范围内,开展具有思想性、科学性、娱乐性的活动,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,丰富老同志的离退休生活,发挥陶冶情操、增强体质、愉悦身心、沟通情感的作用。
第二章  社团成员
第四条  参加离退休教职工社团条件
(一)本校离退休教职工;
(二)遵守宪法、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;
(三) 承认社团章程以及有关管理规定,服从社团领导。
    第五条  离退休职工社团负责人条件
(一)由各社团民主推荐产生;
(二)热心社团事务并愿意为老同志服务;
(三)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较强的责任心;
(四)年龄一般在七十周岁以下且身体状况良好。
    第六条  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
() 根据自身条件、兴趣,积极参加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;
    ()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和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任务;
()参加学校相关部门组织的有关活动;
()积极向离退休工作处提出建议和反馈意见。
第三章  社团活动
第七条  社团活动管理
(一)社团开展各类活动应遵循科学性、娱乐性和量力而行的原则,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健康向上、发挥余热且适合老年人的各项活动。
(二)各社团应根据章程建立必要的活动制度和管理制度,增强协会、团队的凝聚力。
(三)各社团间要相互理解,相互支持,协调配合,顾全大局。保证老同志的各项活动能够正常顺利开展,并使活动内容和形式不断丰富和创新,以提高各社团成员活动的积极性。
(四)鼓励各社团积极和学校有关教学、科研单位联系,充分发挥老同志的智力优势和人才优势,为学校的教学、科研和发展做出新的贡献。
(五)为保证各社团活动顺利开展,离退休工作处会积极创造条件,提供必要设备和经费,与校内相关部门协调,为离退休老同志营造良好的活动氛围。
(六)社团开展的各项活动的具体规定
1.各社团以在校内开展活动为主,对于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活动,可以有选择性地参加,参加活动的车辆、服装等相关费用由离退休工作处支出。
2.对于非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活动,原则上不参加,如要参加,社团负责人提前向离退休工作处提出申请,经批准方可参加,参加活动的车辆费用由离退休工作处支出,其他费用各社团自行支出。
3.各社团因活动需要聘请指导教师、教练或外出学习、培训,须提前向离退休工作处提出申请。因增加原定活动次数而发生的聘请指导教师费用由各社团自行筹措。
第八条  社团负责人职责
社团实行负责人责任制,社团负责人是社团的第一责任人。
(一)接受离退休工作处的领导,并组织开展社团活动。
(二)负责拟定本社团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,健全管理制度,负责各项活动的组织和管理,保证成员活动安全。
(三)负责社团组队参加有关活动。
(四)负责本社团所购服装、设备和物资的管理。
(五)负责向离退休工作处汇报活动开展情况、成员动态和需要解决的问题等。
第四章  社团管理
第九条  离退休工作处定期召开各社团负责人会议
()  研究、安排年度工作;
()  重要节日活动安排;
()  有关大型活动安排;
()  年度工作总结;
()  其他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。
第十条  成立社团
学校离退休职工自愿组合成立社团需提前向离退休工作处申报,经批准后方能正式成立。
第十一条  经费管理
(一)各社团在年初上报年度活动计划和经费使用计划,离退休工作处根据经费情况,结合各社团实际,制定经费使用计划。
(二)经费报销按照《北京工商大学财务管理办法(试行)》和《北京工商大学现金报销管理办法(试行)执行。
(三)各社团团员如交纳会费由社团自行管理和使用,须指定专人负责。
第十二条  物资管理
(一)各社团购置服装、设备和物品须向离退休工作处申请。
         (二)各社团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服装、设备和物品,属固定资产的设备和物品应按学校《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》管理。
         (三)社团间互相借用服装、设备等须登记并向离退休工作处备案,用后及时归还。
 (四)各社团如需借用离退休工作处固定资产,由社团负责人提出申请,经批准后方可借用,使用期间保证使用物品完好,用后及时归还。
第五章  附则
第十三条  本办法自201611日起实施。
第十四条  本办法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