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北京工商大学离退休教职工社团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北京工商大学离退休教职工社团(以下简称社团)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,由本校离退休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性兴趣团体,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具体组织、管理和协调。
第二条 社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以提升本校离退休教职工身心健康、养老质量为宗旨,以实现“老有所学、老有所乐、老有所为”为目标,组织本校离退休教职工开展积极健康的适老活动,为丰富校园文化、建设和谐社会、助力学校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。
第三条 离退休工作处按照思想政治类、科普技能类、文学艺术类、健身娱乐类、志愿公益类等类型,对社团实行分类管理,给与相应支持。同一类型中不重复设置活动内容近似的社团。
第二章 社团活动
第四条 社团应在宪法、法律及学校有关规定允许范围内,根据本校离退休教职工的兴趣爱好、身体条件等,量力而行开展具有思想性、科学性、娱乐性的活动。
第五条 鼓励社团与本校教学科研单位、群团组织、大学生兴趣组织合作共建,发挥离退休老同志的智力优势和人才优势,助力学校发展。
第六条 社团组织开展活动应当报请离退休工作处批准。
第三章 社团成立与注销
第七条 社团的成立、注销均需经离退休工作处党政联席会议决定。
第八条 社团成立实行注册制。由发起人报请离退休工作处批准成立,成立社团申请材料包括:成立社团申请书(包括成立社团的目的、意义、具备条件、活动内容形式等)、社团章程、发起人名单与联系方式、现有社员名单、经费来源等。由离退休工作处根据社团活动性质、社员结构、能力水平等因素确定社团类型。
成立思想政治类、志愿公益类社团需至少有本校离退休教职工社员5人,成立科普技能类、文学艺术类、健身娱乐类社团需至少有本校离退休教职工社员8人。
社团应当有规范的名称,组织正式活动或对外宣传应使用全称。名称应体现社团属性和活动内容,如“北京工商大学离退休教职工XX社(协会、团、队)”,可以在社团活动内容前加体现社团文化个性的字样。
第九条 社团实行年审制。每年春季学期开学第一周,社团负责人需按照有关年审要求,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、本年度工作计划、社员名单等。离退休工作处在两周内给出年审结果,不符合继续运行条件的社团应予注销。
第十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,由离退休工作处予以注销:
(一)连续3个月未开展日常活动;
(二)本校离退休教职工社员未达到最低人数标准;
(三)违背社团宗旨开展活动,给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;
(四)有必要予以解散的其他情形。
第四章 入社条件
第十一条 参加社团条件:
(一)本校离退休教职工;
(二)遵守宪法、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;
(三)承认社团章程以及有关管理规定,服从社团领导;
(四)经社团负责人同意入社。
第十二条 社员的权利:
(一)在社团内拥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、监督权;
(二)根据自身条件与兴趣爱好,决定参加社团组织的活动;
(三)参与和监督社团的各项工作,向离退休工作处提出建议和反馈意见;
(四)退社自由。
第十三条 社员的义务:
(一)遵纪社团章程,服从社团管理,遵守活动纪律,爱护活动设施;
(二)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业务指导,参加学校相关部门组织的有关活动;
(三)个人参加的社团数量不超过3个。
(四)团结互助,自觉维护个人、社团和学校的良好形象。
第十四条 社团设正职负责人1人,可另设副职负责人1-2人,可设部门或小组负责人若干,正职负责人不能兼任其他社团负责人。社团负责人的任职条件:
(一)责任心强,顾全大局,热心社团事务,乐意为老同志服务,在社员中有较高威望;
(二)组织管理能力强,在社团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;
(三)身体健康,能够保证对社团进行正常管理和指导;
(四)由社员民主推荐产生,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。
第十五条 社团负责人的职责:
(一)围绕社团章程组织开展本社团所属兴趣活动,主动与离退休工作处沟通有关工作。
(二)负责社团内部管理工作,团结带领好社团社员,关心社员身体健康和思想状况,教育引导社员树立健康积极老龄观。
(三)做好社员人事管理、吸纳教育新会员,做好退社善后工作。
(四)管理好活动经费、设备物资等。
(五)定期召开全体社员大会,重要工作需征求社员意见。
(六)每年至少开展两次活动,活动结束后及时上报新闻稿和照片。
第十六条 社团因开展工作或活动需要,可以邀请非本校人员进行指导、陪练、辅助等工作,非本校人员不属于社员,人数不超过社员总数的三分之一。社团邀请校外人员须向离退休工作处进行报备,并负责管理。
第五章 社团的管理
第十七条 离退休工作处负责组织、管理、协调、指导社团工作,任免、考核社团负责人,协调学校相关部门为社团活动创造条件。
第十八条 社团应根据章程建立必要的活动制度和管理制度,年初制定工作计划、经费使用计划,年末进行工作总结、公示经费使用情况。
第十九条 社团内部实行民主管理,重大事项由社团班子或社员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、决定。
第二十条 经离退休工作处批准,社团可以代表学校参加国家、部委、北京市、有关街道社区组织的文体比赛演出活动。不得以学校名义组织参加商业性活动。
第二十一条 社团组织活动原则上安排在校内进行,应始终将老同志的安全、健康放在第一位,主动劝阻有健康隐患的人员参加活动。如需组织外出活动,应提交应急处置预案、参加活动人员责任书,经离退休工作处批准后方可执行。
第二十二条 经离退休工作处批准社团可以向社员收取一定费用,应当在社团内部公开经费使用情况。
离退休工作处按照社团类型、规模、参展参赛等情况提供必要的服装、道具、设备、报名、交通等活动经费,根据指导教师的作用发挥、质量水平情况支付课酬。
第二十三条 社团使用离退休工作处经费购置的设备、服装、道具属于学校资产,应当指定专人妥善保管,未经离退休工作处批准不得带离指定存放地点。社员退社需退回原物,遗失需照价赔偿。
第六章 社团考核与奖惩
第二十四条 离退休工作处每年年初对社团上年度工作进行考核,考核结果分为优秀、合格、不合格。对考核不合格的社团给与半年整改期,社团需作出相应的整改方案,整改期满仍考核不合格即予以注销。
第二十五条 离退休工作处每年组织开展“优秀社团”“优秀社员”评选,对“优秀社团”在经费分配上给与一定支持,对“优秀社员”给予荣誉表彰和物质奖励。
第二十六条 社员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、给社团或学校声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,由离退休工作处责令取消社员资格。社员不履行义务、连续一年不参加社团活动,视为自动退社。受邀参与社团指导、陪练、辅助工作的校外人员给社团或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,离退休工作处有权禁止其参加社团活动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北京工商大学离退休工作处解释。
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。
北京工商大学离退休工作处
2024年11月8日